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二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4202221971********,搬运工,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镇,现居住在阳新县**镇**村**组。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12月14日被阳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危险驾驶证罪于2012年12月26日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29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阳新县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9时许, 被告人肖某某驾驶鄂B*****号正三轮摩托车从阳新县城**往**镇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镇****街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鄂A*****轻型栏板货车发生了碰撞,随后王某某报警。民警来到现场勘查,发现被告人肖某某有酒后反应,随即将其带到阳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中队接受调查。并对被告人肖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93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肖某某带至阳新县**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249.19mg/100ml。
经阳新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肖某某负事故全部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抽血照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第420222120200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柯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鄂黄冈中泽鉴 [2020]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在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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