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7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黄花井社区文昌**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晚,被告人肖某某与亲友共同在桃源县城“滨江生态农庄”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二轮摩托车回到住处。尔后,被告人肖某某将自己停放在桃源县城文昌西路边的湘******小型普通客车驶往其住处附近,当晚10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桃源县桃纺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行驶距离约300米。执勤民警对肖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53mg/100ml,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对肖某某血液酒精浓度检验鉴定,结果为169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新华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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