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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8198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路**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5日0时5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湘A*****号小型轿车由湘乡市北门三叉路口方向往疾控中心方向行驶,途经湘乡市东山北工贸新区转盘方向地段时,因操作失误,冲出道路,与环岛内基础设施发生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造成环岛内基础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2020】毒鉴字第53号鉴定:肖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184.09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湘乡市市政设施维护中心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谌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志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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