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6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永春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永春县一都镇仙阳村部门口附近路段时被永春县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8年9月19日10时45分,被告人肖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6.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炳元
2018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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