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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75********,汉族,大学本科,无固定职业,住闽侯县**街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闽******小轿车从闽侯县上街镇新峰村沿316国道往甘蔗方向行驶,途经竹岐乡苏洋村苏洋地铁站红绿灯路口与停在该处等红绿灯的闽******小轿车追尾,波及到其他两辆在该处等红绿灯的小车,致该两辆小车也受到不同程度的碰撞。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5mg/100ml,属醉酒。

被告人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肖某某已经赔偿三辆车主损失共计144600元,均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卓某某、何某某、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到达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凤

2020年4月22日

附注:

(一)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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