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63********,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高中文化,系蓝山**办事处工作人员,住湖南省蓝山县**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蓝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蓝山县永连公路西外村中信陶瓷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2.2mg/100ml,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物证(照片);2.户籍资料、查获经过等书证;3.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证人施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在拘役三个月以下处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兴华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湖南省蓝山县**路**号**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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