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肖某某,曾用名肖光旦,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委**路**号岳麓区政务服务中心,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在长沙市岳麓区渔人码头的麦浪清吧喝了约二瓶啤酒。当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号牌的小型客车从该地出发,途经岳麓区**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次日00时45分许,民警将被告人肖某某带至航天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3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书证;2、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七千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桃英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162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