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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41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组**号,家住长沙市雨花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中午,被告人肖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涮羊肉餐馆陪客人吃饭时饮用了约400毫升的白酒。当晚22时05分,被告人肖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湘******小型汽车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停车场由北往西时,与停在此处的湘******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导致湘******小型汽车又与由南往北停在此处的湘******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长沙市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接报警后将被告人肖某某查获并带往医院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8毫克/100毫升。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周某某、曾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周某某、曾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证人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周某某、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理化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乔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联系号码:1375504****)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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