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公刑诉〔2018〕16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4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住**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户,2017年2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6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高新区岙东路北向南行驶至**路新悦路口处,被正在执勤的交警高新区大队二中队民警当场抓获。经对被告人肖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霞
2018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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