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五常市**镇**村**大队,2019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再次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13时许,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肖某某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沿小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30公里+100米处时,与李某某(男,36岁)驾驶的黑L2****五菱宏光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肖某某受伤经及两车受损。经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经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肖某某左侧髋臼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6月29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1. 证人李某某证言;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炎婷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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