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42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曾用名张某某,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郊县**乡**路村**号,工作单位为**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0时24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S0****号牌小型汽车至深圳市光明区公常路**加油站路段时,看到前方有交警设卡查车后倒车企图逃避检查,随即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 133.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某某案发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恒莉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中,联系电话为135*******。
2.案卷材料2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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