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室,现住址: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1月01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01月08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疫情期间被告人无法到案接受讯问,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中午,被告人肖某某与其家人肖某甲、肖某乙、叶某某等人在南靖县书洋镇赤州村赤州自己家中喝酒后,同日17时许驾驶闽******号小客车从南靖县书洋镇赤州村赤州其自己家出发往南靖县书洋镇书洋村方向行驶,在南靖县书洋镇简家宾馆门口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肖某某的送检血样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0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书证;2.证人肖某甲、肖某乙、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靖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5.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建强
检察官助理:王炜程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
3、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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