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20时55分,被告人肖某某驾驶粤FGF****小型普通客车在**区**路由南往北行驶时,因操作不当驶上右侧人行道。经对被告人肖某某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其乙醇含量为227.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查及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华文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韶关武江区**栋**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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