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南省桂东县,住桂东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某某某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沿江大道附近的“鱼之味”大排档吃夜宵,期间饮用二瓶雪花牌啤酒,20日0时左右某某某驾驶粤S****9号小型客车从“鱼之味”出发,当车辆行驶至友谊大道与公园路交叉路口时,与道路中央护栏碰撞,致车辆及护栏受损的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某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抽血取样。经鉴定,从送检的某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醉成分,含量为153.6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详细信息、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薛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宜昌仁和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4.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明红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在其位于湖南省桂东县清泉镇里地村牛角组143号的家中,联系电话:13691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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