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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民事枉法裁判、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诉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03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梧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某某区,住万秀区**路**号**号房。于2018年9月25日被梧州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经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2月24日被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一案由梧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8年12月24日向梧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8日决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梧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并2019年5月20日移送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将两案合并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同年4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同年6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同年2月25日、同年5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肖某某在梧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任**期间,明知张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刑,释放后又再次从事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大量承办张某甲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民事诉讼案件,并违规对4件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并作出调解书,对涉案标的达人民币3120.6016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11件民事诉讼案件,作出对该组织有利的判决、裁定,使张某甲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非法放贷、虚假诉讼的方式发展壮大,包庇、纵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该组织牟取非法利益,充当该组织的保护伞。

二、受贿罪

被告人肖某某利用其担任梧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职务便利,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给予张某甲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帮助和支持。2015年2月份的某一天,肖某某在张某乙所驾驶的车上,收受张某甲送予其的50000元现金。2015年的一天,肖某某收受张某乙送予其的苹果牌iphone 6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6320元。

三、滥用职权罪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肖某某担任梧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期间,在办理张某甲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系列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违反民事诉讼调解程序,违规对4件案件进行调解并作出调解书,造成涉案民事诉讼被告吴某某、黄某某分别位于梧州市某某路**号*单元**、**号房被执行过户至民事诉讼原告张某丙名下,黄某某所有的广西某某恒生生物质颗粒燃料有限公司在广西河池市某某工业园区管委会暂存的土地款903903.97元被执行划拨给民事诉讼原告廖某某,造成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经鉴定,涉案两套房产共价值424308.5元。

另查明:2018年12月26日,肖某某丈夫易某某代其退出的违法所得56918元到梧州市监察委员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财物、物品清单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任职文件、手机通话、短信记录、刑事判决书、记账材料、调解笔录、庭审笔录、司法会计鉴定等;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王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孔某某、某某乙、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廖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自书材料;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张某甲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仍不正确履行职责,帮助张某甲黑社会性质组织系列的民事诉讼案件获得对该组织有利的调解、判决、裁定,包庇、纵容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对该组织的民事诉讼案件违规进行调解案件,使民事诉讼被告遭受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扣押在案的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博

2019年7月19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十六册随文移送。

3.被告人肖某某违法所得56918元暂扣于梧州市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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