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77********,穿青人,大学本科,案发前系**公安局**支队**队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区,住贵州省贵阳市**区**路**号国电金海域**幢**单元**层**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贵安新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立案调查,并于同年6月26日被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江口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江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安新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12月2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利用其担任**区公安局**支队**队长的职务便利,在项目承接、验收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3万元(以下未注明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至2017年, 肖某某为张某某承接贵安新区交通标志采购项目和贵安新区“三纵一横路网监控”维护项目提供帮助。2018年1月,在贵安新区岐山安置区高某某宿舍收受张某某现金3万元。
2.2016年下半年,刘某某向高某某(时任**区公安局**,另案处理)请托,希望承接贵安新区大学城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暨“天网工程”二期项目(以下简称大学城天网二期项目)。在大学城天网二期项目招投标前,高某某伙同肖某某商量由刘某某挂靠一家实力强、资质硬的公司参与投标,并提供项目内部资料给刘某某制作投标文件。随后,在高某某、肖某某的帮助下,刘某某挂靠的西安**科技有限公司顺利中标。2018年12月,肖某某、高某某分两次在贵安新区白马大道中英生态园旁共同收受刘某某现金200万元,肖某某和高某某各分得100万元。
2019年11月14日,肖某某同事邹某某代其退缴赃款现金12万元;2020年2月6日,肖某某家属代其退缴赃款现金9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户籍信息、干部任免文件、涉案项目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缴款凭证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0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开华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江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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