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94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7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东莞市***镇****座***。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开始实际经营,同年9月20日注册成立,夏某某(已判决)为该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唐某某(已判决)为该公司经理,被告人肖某某为该公司经理。2007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肖某某伙同唐某某、夏某某以***公司名义,在明知生产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以先履行小额合同为诱饵,大量采购供货商的货物,并在付款期届满后再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后于2007年10月30日集体逃匿的方式,共骗取**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等20余家供货商货物价值人民币22667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房地产租赁合同、工商登记资料、各供货单位订购单、送货单、入库单、对账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黄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朱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加子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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