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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四人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59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镇**村**街**。2012年2月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2014年5月因吸毒被处以社区戒毒;2020年3月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2012年5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6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21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省贵港市**镇镇**村**号。2017年12月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2018年11月1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17日。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6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4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省来宾市石龙镇解放街 56-2号。2014年4月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2016年2月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2016年10月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2017年10月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2018年1月因吸毒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2016年5月30日因盗窃罪被象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6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6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甲,男, 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3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镇**道**号。2013年1月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2014年2月因吸毒被处以社区戒毒;2014年12月因吸毒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5月因吸毒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7月因吸毒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2011年5月因抢劫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4年10月1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至2014年11月16日。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6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朱某某、曾某某、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将一瓶添加了γ-羟丁酸的“雪梨水”饮料以人民币400元卖给被告人肖某某。2020年6月25日1时许,卓某某在宝安区21区ik量贩式KTV酒吧以人民币800元向被告人朱某某求购一瓶“雪梨水”,朱某某收到微信转账后,联系被告人曾某某求购一瓶“雪梨水”并转账人民币650元,曾某某立即联系肖某某求购并转账600元,随后肖某某带着一瓶“雪梨水”来到ik量贩式KTV酒吧交给曾某某,肖某某、朱某某、曾某某与卓某某一起在KTV包房饮用“雪梨水”。民警接到举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抓获肖某某、朱某某、曾某某三人,从曾某某身上缴获未喝完的“雪梨水”88.67克/86毫升(经鉴定该“雪梨水”中检出γ-羟丁酸、含量鉴定为0.062克)。民警根据肖某某供述于2020年6月27日22时许,在宝安区西乡街道河西四坊219号抓获刘某甲,从刘某甲身上缴获一瓶509.99克/499毫升的农夫山泉维他命水、一瓶108.11克/100毫升的甘菊罗汉果(经鉴定均检出γ-羟丁酸,含量鉴定分别为0.321克、0.05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朱某某、曾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朱某某、曾某某、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刘某甲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提供线索协助民警抓获刘某甲,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朱某某、曾某某、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菲菲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朱某某、曾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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