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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受贿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生于197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206191971********,汉族,大学文化,襄阳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曾任襄阳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暂住襄阳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襄阳市襄城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17日经襄阳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期限三个月。因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于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同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襄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2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1日补充调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11日、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肖某某利用先后担任襄阳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中**担保公司)部门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担保贷款业务、出借过桥资金赚取高息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索要或非法收受颜某某、襄阳市**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襄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等多家单位或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1.3666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

    (一)2013年,颜某某得知市中**担保公司部分客户在办理担保续贷时需要过桥资金,为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赚取高额利息,颜某某向时任市中**担保公司**的肖某某提出,由肖某某将市中**担保公司需要过桥资金的客户介绍给颜某某颜某某向客户出借过桥资金,在赚取高额利息后给予肖某某好处费。肖某某同意后,双方商定颜某某在每次收取利息后按比例向肖某某支付好处费。2013年至2017年间,肖某某利用先后担任市中**担保公司****等职务上的便利,将**化工公司湖北****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等市中**担保公司同意提供担保、银行同意续贷,出借过桥资金基本没有风险的客户介绍给颜某某颜某某向上述公司出借过桥资金赚取高息。2013年11月22日至2017年8月23日,颜某某在每次收取利息后,按事先约定,向肖某某提供的某某、云某及肖某某本人银行账户转款支付好处费,共计88.1666万元。

(二)2012年至2015年,肖某某利用担任市中**担保公司**职务上的便利,为*甲公司办理担保贷款业务、出借过桥资金赚取高息提供帮助。期间,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36.6万元,并索要丰田皇冠轿车一辆,共计折合67.1万元。

1.2012年下半年,王某甲为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赚取高额利息,向时任市中**担保公司**的肖某某提出,由肖某某将市中**担保公司需要过桥资金的客户介绍给王某甲王某甲向客户出借过桥资金,在赚取高额利息后给予肖某某好处费。肖某某同意并与王某甲商定,按王某甲获取利息一定的比例向肖某某支付好处费。随后,肖某某先后将**化工公司*乙公司湖北**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等市中**担保公司同意提供担保、银行同意续贷,出借过桥资金基本没有风险的客户介绍给王某甲王某甲向上述公司出借过桥资金赚取高息。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12月26日,王某甲在收取利息后,按事先约定,向肖某某银行账户转款支付好处费,共计36.6万元。

2.2014年4月,肖某某让王某甲为其购买一辆轿车使用,王某甲为感谢肖某某在担保贷款业务等事项上对*甲公司的帮助,同意为肖某某购买汽车。当月,肖某某与王某甲一同在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丰田4S店看中丰田皇冠轿车。同年5月19日,王某甲支付襄阳**丰田汽车销售公司15.5万元首付款,购得售价30.5万元的丰田皇冠轿车,在缴纳了保险税费并按照肖某某的要求将车辆以自己名义办理了车辆登记(鄂F****7)后,王某甲将车辆交给肖某某。2015年5月19日,王某甲支付襄阳**丰田汽车销售公司15万元车辆尾款。案发后,襄城区监察委员会在肖某某处查获并依法扣押前述皇冠轿车。

(三)2012年至2019年,肖某某利用担任**担保公司****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化工公司办理担保贷款业务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期间,*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某某索要21.8万元,非法收受喻某某给予的3万元。共计24.8万元。

1.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为了感谢肖某某对**化工公司在担保贷款业务上的帮助,喻某某分别于2012年1月春节前,在肖某某办公室送5000元;2012年9月,在肖某某岳父去世时送2万元;2013年2月春节前,在肖某某办公室送5000元。肖某某均予以收受,共计3万元。

2.2018年9月,肖某某谎称被人追债让喻某某出资化解。为了感谢肖某某对**化工公司的帮助,喻某某同意给肖某某20万元。2018年9月12日,喻某某将20万元转入肖某某指定的某某招商银行账户。

3.2019年初,肖某某得知襄阳市纪委监委在调查**担保公司,因担心收受颜某某王某甲等人贿赂的事情败露,遂委托其朋友王某乙帮忙找律师咨询。随后,肖某某找到喻某某告知要咨询律师,让喻某某提供律师费。喻某某同意后,肖某某安排王某乙从喻某某处取款1.8万元。

(四)2005年至2019年,肖某某利用担任**担保公司******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湖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贷款业务提供帮助。2016年至2019年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前,先后收受该公司财务人员程某某、李某甲的武商购物卡,共计价值4.3万元。

(五)2012年至2019年,肖某某利用担任**担保公司****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襄阳市**实业有限公司担保贷款业务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9年春节前,先后收受该公司财务人员张某某给予的武商购物卡,共计价值2.7万元。

(六)2016年至2018年,肖某某利用担任**担保公司**职务上的便利,为襄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担保贷款、变更担保措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某某分别于2016年8月,在肖某某办公室送1万元;2018年8月,在肖某某办公室送3000元。肖某某均予以收受,共计1.3万元。

(七)2010年至2013年,肖某某利用担任**担保公司****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襄阳市**化工责任有限公司担保贷款业务提供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分别于2010年下半年,在肖某某办公室送价值1000元广益量贩店购物卡;2012年、2013年春节前,各送肖某某5000元。肖某某均予以收受,共计价值1.1万元。                           

(八)2011年,肖某某利用担任**担保公司**职务上的便利,为襄阳**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担保贷款业务提供帮助。2011年上半年,肖某某在樊城区西岱咖啡厅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给予的1万元。

(九)2017年至2019年,肖某某利用担任**担保公司**职务上的便利,为宜城市**工贸有限公司担保贷款业务提供帮助。2017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肖某某分别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给予的3000元,共计0.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皇冠车等物证;2.肖某某身份文件、担保材料、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颜某某王某甲、喻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在担任**担保公司****期间,在办理、审批担保业务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担保公司向银行为贷款企业代偿2842.195139万元至案发未能追回,造成贷款企业违规欠缴2249.75035万元的担保费至案发未能收回,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4月,湖北***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向**担保公司申请为该公司从浦发银行贷款500万元提供担保,时任**担保公司**的肖某某安排业务部工作人员徐某某办理该项业务。随后肖某某、徐某某一同对*丁公司进行了调查,过程中二人未按照规定调查*丁公司的经营资产状况,核实公司财务报表、销售合同等资料,且在*丁公司未提供完税证明等关键材料的情况下,仅依据*丁公司提供的虚假数据便形成了同意提供担保的调查报告并逐级通过了审批。2013年4月,*丁公司按期归还了银行贷款并申请续贷。肖某某仅因*丁公司能够按期还款便轻信*丁公司的经济能力,在办理续贷审批时未按程序实际开展调查,而是沿用之前的调查报告通过了续贷审批。2013年8月*丁公司再次向**担保公司申请为该公司从兴业银行贷款500万元提供担保,肖某某等人同样未认真履行调查责任,而是沿用原有的调查报告,并使审查程序流于形式。同时在设计和落实反担保措施过程中,不严格审核把关,对*丁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不按规定核实,使大量担保措施形同虚设,将担保置于严重的风险之下。2013年12月,时任中小担保公司**吴某某、肖某某等人,再次基于前述不实的调查,轻信*丁公司的经济能力,与*丁公司达成协议,由*丁公司出资300万元购买市中**担保公司债权,**担保公司为*丁公司授信1000万元担保贷款额度。并先后为*丁公司在交通银行900万元贷款、口碑贷100万元贷款提供了担保。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丁公司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为*丁公司先后代偿银行贷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139.43777万元。由于*丁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措施薄弱,抵押物不实,截止2019年3月31日,**担保公司仅从*丁公司收回25.6万元代偿款。至案发,该笔业务给**担保公司造成损失共计2113.83777万元。

2.2011年、2012年,某某实际控制的*乙公司襄阳市**机械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先后向市中**担保公司申请对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时任市中**担保公司**的肖某某,在办理、审批担保贷款业务中,不认真履行调查程序,不严格审核**机械公司*乙公司财务情况,未调查了解某某债务状况,仅依靠两公司提供的数据起草调查报告,且明知*乙公司**机械公司提供的重要抵押物不符合规定,仍列入反担保措施,使担保调查、反担保措施流于形式。导致市中**担保公司多次为两家公司办理担保贷款及续贷。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机械公司*乙公司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为**机械公司*乙公司先后代偿银行贷款本金共计1245.374904万元,利息共计351.332465万元。其中,为**机械公司代偿本金50万元,利息227.868885万元;为*乙公司代偿本金1195.374904万元,利息123.46358万元。由于**机械公司*乙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措施薄弱,抵押物没有法律效力等原因,截止2019年3月31日,**担保公司仅从**机械公司收回代偿资金25.05万元,从*乙公司收回代偿资金843.3万元。至案发,该业务给**担保公司造成损失共计728.357369万元。

3.2014年,部分**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企业因资金困难,在办理续贷时无力缴纳担保费,时任**担保公司**吴某某(另案处理)违反公司先缴纳担保费后签订担保合同的规定,决定同意企业欠缴担保费的请求,为企业办理续贷担保。2015年3月,肖某某担任**担保公司**后,接手审批处理担保费相关事宜,其明知缓收担保费为企业提供担保的做法违反了公司相关规定,不但不制止不纠正,反而继续沿用该违规做法,草率的审批同意贷款企业欠缴担保费。其后,肖某某在担任****期间先后177次违规签字批准客户欠交担保费,且在企业承诺的补交欠费时间到期后,没有及时有效的清收。至案发,共造成2249.75035万元担保费未能收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担保贷款材料、代偿银行凭证、欠缴担保费申请等;2.证人证言:证人耿某某徐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身为国有出资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巨大。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安铮

                             2020年4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3册;

3.随案移送涉案皇冠车一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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