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失火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现住信丰县**镇**巷。被告人肖某某2012年7月24日因盗窃罪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涉嫌失火罪,经信丰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信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继续对被告人肖某某进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肖某某携带锄头、铁锹、铁锤和气体打火机前往信丰县**镇**村**小组**其岳父杨某某的责任田,准备把荒芜在农田里的杂草除净种植农作物,遂在烂泥坑把其岳父杨某某责任田里的杂草用锄头锄倒后集堆并点燃,集堆的杂草烧完后,约11时许,肖某某看见田坎边有一些杂草就掏出随身携带的黄色气体打火机点燃田坎草,刚烧了几分钟忽然起了一阵风,将火吹到田坎旁边的山上,因天干物燥,火势迅速漫延至***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该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95.7亩,烧毁林木蓄积量152.298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995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甲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指认照片,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曲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