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5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蕲春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蕲春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上午,被告人肖某某在蕲春县赤东镇苏圩村“屋长林山”的老爷坟处抛荒地烧芝麻杆积肥,因风大引燃地里的茅草进而引发森林火灾。经现场勘验,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为66.7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2.4亩。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取得过火山林承包人王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火灾调查报告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肖某某的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因疏忽大意的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俊
检察官助理:章迪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271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2份;
3.《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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