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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失火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生态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福建省邵武市**坊镇**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为了耕田起垅种烟叶到邵武市**坊镇**坊村“老场”山场山脚下“于思前”农田里烧稻草,因火情失控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肖家坊镇肖家坊村“老场”山场(二类基本图编号:006林班02大班050、060小班)失火面积共计127亩。其中,肖家坊村集体42亩(失火林木树种为杉木);官某某85亩(失火林木树种为马尾松)。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官某某、肖某甲、李某某、肖某乙、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127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秀敏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65696****;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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