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失火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55********,湖南道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白芒**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6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8月11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下午15时许,***镇***村村民肖某某夫妇二人准备在“***”山场附近的责任地里种青蒿,因地里杂草丛生,肖某某用打火机烧责任地里的荒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鉴定:***村“***”山场的过火总面积226.5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80.2亩,林种为一般用材林,过火树种为马尾松、湿地松、栋类;46.3亩为宜林荒山荒地。被告人肖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林业技术检验报告;3.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5.证人肖某甲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禁火期内用火过失引发山火,过火面积为226.5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7475****;

2、案卷材料一册;光碟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