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5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肖某某为在不同的赌博网站上对赌下注刷流水以获取非法利益,先后以创业为由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七张及配套U盾,再使用上述银行卡在赌博网站刷流水,至少获利人民币4000元。其中,中国农业银行卡6张,分别为户名肖某己,账号62133606881********;户名肖某乙,账号62284806886********;户名肖某戊,账号62305206800********;户名肖某甲,账号62133606881********;户名颜某某,账号62133606881********;户名施某某,账号62133606881********;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户名肖某丁,账号62170018300********。
另查明,2020年9月15日,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民警在本区华珠时代城小区门口抓获被告人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依法扣押的银行卡、电脑等物品;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记账单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戊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莉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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