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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妨害公务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9〕35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凤祥大道78号金色港湾6栋楼下,殴打并辱骂正在处警的民警刘某某和辅警张某某,致使刘某某头部等部位多处软组织损伤,张某某左手环指软组织损伤。

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肖某某被民警带至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红阳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在被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帆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诉讼卷宗贰册、电子光碟贰张;

2.使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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