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妨害公务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232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区**栋**单元**室,2019年12月20日,肖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0时许,城北派出所民警按照工作安排对泰山北路三段治安乱点进行整治,在对**路**段**号附**号的“**浴足店”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在该店内发现一名可疑男子,民警依法对该男子的身份进行盘查,在对该男子的询问中发现该男子疑似酒后驾驶摩托车到该处的,民警便通知交警前来查证,在等候过程中,该男子用手机贴着民警的面部进行拍摄,并与民警发生争吵同时想离开现场,民警多次警告该男子不要离开,该男子不予理会转身就跑,民警上前制止该男子逃跑时,该男子突然转身将民警推撞在一旁的车辆上,同时民警在控制该男子的过程中,该男子极力反抗导致城北派出所民警刘某某身体多处软组织受伤,经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某人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且致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勤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