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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妨害公务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9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乡**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小区**号楼**室。该肖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于次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零时,被告人肖某某在本市南新街悦朗酒店南侧醉酒后同滴滴司机发生争执。民警出警赶至现场后,被告人肖某某推搡并挥拳殴打民警,民警将其带至派出所后再次殴打民警,致使两民警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被害人管某某、熊某某陈述;

3、被害人身份及工作证明,门诊病历,出警记录等相关书证;

4、证人张某某、颜某某证人证言;

5、视听资料;

6、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王静

检察官助理:陈佳昊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公安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补充材料壹页,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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