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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妨害动植物检验、检疫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3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荣成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宋某某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6年起,威海市地区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示为松材线虫病疫区。2017年至2018年期间,荣成市林业局工作人员曾多次到被告人肖某某的木材加工厂检查,并告知威海地区为松材线虫病疫区,疫区内的松木属于疫木,禁止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松木及其制品。2018年,被告人肖某某在明知松木为疫木的情况下,以15元每根的价格收购松木600余根。

2019年7、8月份,被告人肖某某将其收购的部分松木加工成200余根木桩夹杂在其他果木木桩中以25元每根的价格销售给于某某。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肖某某将剩余松木加工成400余根木桩以25元每根的价格销售给于某某,并于8月25日雇佣宋某某驾驶鲁******蓝色中型货车将该批松木木桩自荣成市**镇**村起运,途径文登区,运输到乳山市***镇***村。经威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该批松木含有松材线虫,确定为疫木,有引起重大植物疫情危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乳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非法调运疫木的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威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润普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住荣成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96319****。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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