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726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住安乡县**村**号。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2012年10月15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18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肖某某租下了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八组**小区最南侧由东往西第三栋租用一楼的民房。2017年8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通过在马路上拉客招嫖的方式将嫖客余某某、李某甲带至其租住的该出租屋房间内,介绍卖淫女李某乙和郑大红分别为嫖客余某某、李某甲提供卖淫服务,当日卖淫女李某乙和郑大红正在卖淫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2018年7月5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郑大红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超
2019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肖某某(联系号码:1329868****)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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