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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住湘潭市雨湖区**路**号楼**单元**号,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雨湖区**路**号楼**单元**号租住屋内,容留了吸毒人员唐某某(已行政处罚)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20年9月3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雨湖区**路**号楼**单元**号租住屋内,容留了吸毒人员唐某某、张某某(已行政处罚)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3、2020年9月4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雨湖区**路**号楼**单元**号租住屋内,容留了吸毒人员唐某某、张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4、2020年9月5日,被告人肖某某在其位于湘潭市雨湖区**路**号楼**单元**号租住屋内,容留了吸毒人员唐某某、张某某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0年9月8日,公安民警在湘潭市雨湖区**路**号楼**单元**号肖某某租住屋内将被告人肖某某及欲吸食毒品的吸毒人员张某某、赵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琼

检察官助理:彭紫薇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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