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6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出生日期199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路*号**花园*区*号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在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路*号**花园*区*号楼****号的家中,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吸食毒品大麻。2020年5月19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被告人肖某某,并当场起获毒品大麻酚、四氢大麻酚合共0.85克以及碎烟器、卷烟器等吸毒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台、黄色卷烟器一个、铁盒两个等;2. 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杨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提取、称量、扣押等笔录;6.鉴定报告;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洁明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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