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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218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乡**村委会**村**号。2019年6月因赌博被连州市公安局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2019 年9月因吸食毒品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抓获并处以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9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于2020年6月26日,容留郑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龚某某等五人在连州市**镇**村**号其租住的出租屋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鉴芳

检察官助理:唐君如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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