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296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现住德阳市旌阳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6月17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肖某某先后容留赖某某在其位于德阳市旌阳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中吸食冰毒。
2020年3月18日18时许和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肖某某在上述地点两次容留邱某某、朱某某在吸食毒品冰毒。
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覃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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