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家住信丰县**镇**村**组**号,因本案,2019年5月29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在信丰县**镇**菜市场靠**路第一条巷子经营的茶艺店内容留卖淫女王某、江某某、袁某某多次卖淫,肖某某则从嫖资中抽取每人次5元。自2018年9月至今,肖某某共非法获利4800元。2019年5月28日晚上9时30分许,卖淫女王某某和嫖客熊某某商定以30元一次的价格在其茶艺店里二楼房间内卖淫嫖娼,王某某与熊某某二人正准备发生性行为时,被信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卖淫女袁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嫖娼人熊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亦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容留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表示认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启胜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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