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性,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2194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住吉水县**镇**村**路**号。2015年8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018年10月11日,因多次无故谩骂恐吓林某某家人严重干扰林某某家的正常生活被吉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处罚。因本案于2019年7月22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吉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肖某某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依法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肖某某因邻里纠纷多次无故谩骂林某某,对林某某家采取泼屎泼尿、用石头砸烂林某某家大门及玻璃、用语言恐吓林某某家人等手段干扰林某某家的正常生活,被吉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之后被告人肖某某仍不思悔改,继续多次对被害人林某某及其家人无故辱骂,对林某某家采取泼屎泼尿、用石头砸烂林某某家大门及窗户玻璃等手段,严重滋扰了林某某家的正常生活,情节严重、恶劣。具体为:2018年11月1日、11月5日、11月8日肖某某多次用石头砸林某某大门、后门及侧门玻璃,并辱骂林某某家人。2018年11月15日、17日,肖某某往林某某家扔石头并用石头砸烂林某某家大门及窗户玻璃。2019年1月3日、14日、16日、22日、23日、25日,肖某某朝林某某家泼屎泼尿泼泥土,并辱骂林某某家人。2019年4月2日、18日肖某某用石头砸坏林某某家大门并泼尿,并辱骂林某某家人。2019年7月19日、21,肖某某多次往林某某家扔石头并用石头砸烂林某某家窗户玻璃,并辱骂林某某家人。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林某某家的损失2000元,取得了林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多次无故辱骂、恐吓他人,并多次任意砸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肖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同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汤庆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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