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65********,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大连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街**号**,现住庄河市**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庄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0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大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庄河市新华街道泰昌路**项目时,被告人肖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目动迁区域内有多户居民因房屋回迁补偿问题未达成共识而拒绝搬迁,时任**公司销售部经理康某某(已判决)提议采取打砸不动迁住户门窗玻璃的方式来吓唬、逼迫动迁户搬迁,肖某某同意采取这种方式,并让时任保安部长的王某甲(已判决)配合康某某。为此,在2009年8月至10月期间,康某某向王某甲等人指认不搬迁住户的地址,王某甲安排于某甲(已判决)、刘某甲(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刘某乙(已判决)等人深夜窜至被害人李某某、刘某丙、于某乙、史某某门外,用砍刀、石头以及木棒打砸这些住户家的门窗玻璃进行恐吓威胁和滋扰。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8月19日晚上,王某甲指使于某甲、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将被害人李某某家门窗玻璃进行打砸。
2、2009年8月23日晚上,王某甲指使于某甲、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将被害人刘某丙家(当时赵某某租住该房子)门窗玻璃进行打砸。
3、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甲指使于某甲、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等人将被害人于某乙家(当时王某乙租住该房子)门窗玻璃进行打砸。
4、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甲指使于某甲、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将被害人史某某门窗玻璃进行打砸,几天后,王某甲再次指使于某甲、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等人对史某某的门窗玻璃进行打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伙同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桑晓杰
检察官助理:耿 烁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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