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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邵阳市双清区**房,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晚22时许,同案犯艾某(已判决)等人驾驶悬挂假牌照为湘******的宝马轿车,在邵阳市大祥区**路**附近地段对被害人张某丙驾驶的华泰越野车进行“碰瓷”,因修车费协商未果双方发生冲突。之后艾某驾车往大祥区雨溪镇新冲村方向逃跑,张某丙在后追赶,并在**村**附近与艾某驾驶的宝马车追尾。随后,艾某打电话通知被告人肖某某,肖某某纠集多人分乘两辆车到达现场,寻找张某丙未果后,持锄头、木棍等工具将张某丙驾驶的华泰越野车砸坏。经鉴定,该华泰越野车修复费用为38171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到案经过;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5.同案犯艾某的供述和辩解;6.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鉴定意见;8.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纠集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志刚

检察官助理:吴瑕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74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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