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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粮农,群众,四川省合江县人,住**镇**村**组**号。2018年3月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日晚上,被告人肖某某到合江县**医院以为其前妻王某某做手术一事讨要说法为由,将**医院五楼妇产科室内的物品肆意损坏,对上班的医生李某某等人进行随意殴打,致使医生、护士不同程度受伤。

2、2019年11月2日下午,被告人肖某某在合江县**镇**路**号茶馆外面,使用木制凳子向正在喝茶的被害人陈某某头部砸去,致使陈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学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3、2019年11月3日晚上,被告人肖某某到合江县**镇**医院五楼妇产科再次以其前妻做手术一事为由,肆意将护士站的物品砸坏,并随意对医生罗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胎儿心率仪损坏及医生受伤。经认定,被告人肖某某损坏的胎儿心率仪价值114元。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肖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综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金容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关押在合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光盘二张。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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