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公诉刑诉〔2018〕18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61977********,汉族,大学本科,天津市**咨询有限公司**,出生地天津市红桥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路**里**门**号,住天津市南开区**路**园**号楼**门**号。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06年10月10日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2018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曾系恋爱关系,2017年4月,张某甲提出分手。肖某某要求与张某甲见面未果后,为发泄情绪,多次到张某甲位于本市红桥区**里的住处,以骚扰滋事方式恐吓对方,意图迫使对方与其见面。2017年5月26日至6月1日间,肖某某多次将用张某甲照片制作的侮辱性宣传单张贴在张某甲居住的单元内外。6月1日至6月5日间,肖某某又多次用弹弓枪射击张某甲家窗户的玻璃及使用红外线向窗内瞄准。6月5日晚,公安民警在肖某某住处将其抓获,同时查获弹弓枪、打印机等作案工具。侦查阶段,肖某某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涉案宣传单等物证照片。
2、记录本复印件、被告人身份证明及违法犯罪经历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袁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案发地点监控录像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因生活偶发纠纷多次骚扰、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孙晓明
2018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