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611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县**镇**村**村**号。2017年4月因赌博被东莞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2月因诈骗被东莞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13时30分许,在明知自己身无分文的情况下,首先来到东莞市**街道**路**号福利彩票店内购买1300元的彩票,在没中奖后就向店老板谎称去借钱后离开彩票店。后于同日13时50分许来到**街道**商铺**排**号体育彩票店内购买3840元的彩票,依然没有钱支付,后体彩店老板报警。警察到现场后将肖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接受证据物品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丁某某、冯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法,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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