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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寻衅滋事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号门**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肖某某有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肖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凌晨4时左右,被告人肖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路**号**店喝酒期间,见被害人黄某甲在对面店吃面,遂招引被害人黄某甲到其店内喝酒,因被害人黄某甲到店后不肯喝酒,被告人肖某某从厨房手持二把菜刀威胁被害人黄某甲喝酒,并用刀背拍打被害人黄某甲面部,被害人黄某甲被吓后逃跑。随后,被告人肖某某又持菜刀到被害人黄某甲位于**路**号**房威胁黄某甲的父亲被害人黄某乙,并踹踢被害人的铁门,还持刀砍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楼梯口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被害人黄某甲随后报警,公安机关到场处警将被告人肖某某传唤到派出所。经法医部门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的伤情未达到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肖某某的户籍证明,搜查证、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发还清单,对寻衅滋事地点、视频截图等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  陈家祥

检察官助理   谢鮀珊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6.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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