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户籍地孝感市孝南区,住孝南区**镇**村**组。2012年5月23日因吸毒被孝感市公安局肖港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同案犯邹某某(已判刑)与黄某甲有过节,2017年10月14日15时许,邹某某带领被告人肖某某与黄某乙、蔡某某(均已判刑)等十余人分别乘坐由刘某某等人驾驶的车辆来到冯某甲(黄某甲妻子)租住的云梦县**镇**路**号(未对外开放的茶楼)。后邹某某、肖某某、黄某乙等十余人手持砍刀、木棍对冯某甲家进行打砸。听到有人报警后,该十余人分别乘坐刘某某等人驾驶的车辆逃离现场。
经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冯某甲家被损坏财物价值31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平面图、方位图、现场被砸毁物品照片、现场遗留刀具照片、案发当日刘某某驾车照片、扣押清单、管制刀具认定书、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冯某乙、周某某、许某某、李慈平、蔡小平、张伟、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甲的陈述;4.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5.指认、辨认笔录;6.被告人肖某某及同案人邹某某、黄某乙、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丽娜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71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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