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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街**号,现住老河口市**村**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期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左右,因老河口市政府征地,李楼镇邓岗村部分村民为多获取拆迁补偿款,对自家房屋进行装修。邓岗村村民邓某乙(另案处理)为垄断邓岗村装修市场提高装修价格,伙同被告人肖某某、儿子邓某丙(另案处理)等人,采取威胁、恐吓、拦截等方式,迫使外来装修人员离开、村民使用邓某乙指定的装修队。

2017年3、4月份,邓岗村村民刘某某雇请襄阳市人沈某某给自家做室内装修,沈某某及其雇请人员将装修材料运至刘某某家门前时,邓某乙、邓某丙、被告人肖某某等人阻拦并威胁刘某某不允许其找人装修。次日,邓某乙、邓某丙等人将在刘某某家中装修的工人赶走,沈某某另行请工人在刘某某家中施工。第三天,邓某乙开车载邓某丙、肖某某等人至刘某某家门前,先将沈某某喊到车上,要求其抬高装修价格并给自己提成,沈某某拒绝后遭到言语恐吓。沈某某下车后,邓某乙将刘某某喊上车,持长刀威胁刘某某,肖某某站在车旁呵斥、阻止围观的群众上前,刘某某仍拒绝选用邓某乙指定的装修队,后邓某乙等人离开。事后,沈某某派工人偷偷将刘某某家装修工程做完,因惧怕邓某乙等人,后未在邓岗村承接装修工程。

2019年9月25日,民警在本市童营小区门口将肖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某某乙等人的证言;3.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沙涛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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