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月山镇**村**组**号。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85年5月27日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犯故意伤害罪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9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7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湘乡市月山镇**村**组附近与邻居彭某某因用电问题发生争吵,无故对在附近菜园里劳作的冯某乙进行言语攻击,并且打冯某乙一耳光后离开现场。之后肖某某驾车准备外出时,冯某乙的女儿冯某甲拦住被告人肖某某的车欲与其理论,被告人肖某某下车后对冯某甲进行殴打。冯某甲呼叫“救命”,其丈夫钟某某听到后,即赶到现场,被告人肖某某又对钟某某后进行殴打,并从车内拿出一把刀子追打钟某某。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乙、冯某甲、钟某某三人所受伤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的家属赔偿了三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0,000元,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甲、钟某某、冯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楚文
检察官助理:彭雷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在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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