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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寻衅滋事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6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6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号,捕前住户籍地。因犯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于2010年1月12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8月28日因本案被高碑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肖某某在分次领取了高碑店新发地征地补偿款人民币95万元后,仍提出多项无理理由,要求再对其补偿560万元。为了给政府施压,达到索取巨额补偿款的目的,多次赴京无理访。2019年8月2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再次故意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上访,行至北京天安门周边时,被当地公安民警查获并送至马家楼接济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某、贾某某、闫某某的证言;3.征地补偿款收条、补偿清单、协议书;4.肖某某所写索要巨额补偿款的价目表;4.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对肖山的训诫书;5.刑事判决书、户籍地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借故生非,破坏初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凯

O一九十二十九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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