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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867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涟源市**镇**村(户籍所在地涟源市**镇**村**组)。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先后于2014年4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2014年12月22日、2015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2014年7月25日、8月15日、10月3日先后被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又因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12月29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7月24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因与涟源市湘中煤炭医院的医患纠纷处理部门,多次进京上访。2018年8月1日8时30分许,肖某某来到北京市东城区海运仓胡同2号中国青年报社门前,以向天抛撒上访材料及切腹自杀的方式非法上访,影响极其恶劣。后肖某某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新桥派出所民警送往北京市东直门医院救治后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训诫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微信记录、图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 、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某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柳 娟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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