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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寻衅滋事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肇东市**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84年,被告人肖某某的继父孟某某在肇东市**镇**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分得口粮田16.3亩、责任田14亩。1985年因欠**镇**村委会提留款,其分得的口粮田和责任田被**镇**村村委会收回。1986年,孟某某向村委会要地,村委会将16.3亩口粮田返还孟某某,但14亩责任田依规定未予返还。1998年土地二轮发包时,**村村委会将原孟某某名下的14亩责任田分给本村村民付某某并计入土地台账。2016年4月初,被告人肖某某开始代表其继父孟某某到肇东市**镇、肇东市政府、绥化市政府、省政府、国家信访局等信访部门上访,2016年4月19日、2017年11月9日信访部门分别出具信访处理意见,肖某某同意该意见并于2017年11月10日签订息诉罢访书。2017年10月19日肇东市**镇政府将位于**镇**村境内的一处14亩耕地补偿给孟某某耕种。

此后,肖某某又于我国重要会议、重大活动节点时期另以土地确权为名越级进京无理访。

2019年1月9日至2月20日,肖某某在北京滞留40余天非法上访,到国家信访局登记18次,春节法定假日期间6次到天安门、中南海等敏感地区非法上访,于2019年2月5日、2月7日先后被北京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和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同年3月22日肇东市公安局对肖某某做出行政拘留10日的治安处罚。

2019年9月3日肖某某信访案件被肇东市**镇政府认定为无理访。同年9月15日用他人身份购票到北京非法越级上访,于9月16日、9月19日到国家信访局恶意重复登记,拒不听从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及驻京工作人员劝导,扬言不给7000元上访费用绝不返回。**镇政府被迫足额支付款项,肖某某方于同年9月20日离京。回到肇东后,其又提出“一亩地给其5万元补偿,政府两天内不同意,则继续去北京上访”的无理要求。同年9月25日,肖某某购买去北京的火车票以再次进京上访相威胁。同年9月26日,肇东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将其依法传唤到案并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1000元罚款的治安处罚。

自2016年4月至2019年9月19日,肖某某先后在肇东市信访局、黑龙江省信访局、省自然资源厅、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保障局、中南海、天安门、国家信访局上访30次左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 被告人肖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肇东市信访办情况说明;肖某某上访情况记录;汇款凭证 ;2019年进京上访统计表;**镇政府信访处理意见书;2017年11月10日签订的息诉罢访书;2019年3月2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9月16日进京上访记录;2019年9月19日进京上访记录;2019年9月25日购买进京哈尔滨到北京火车票证明;北京市西城分局府右派出所训诫书、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训诫书;肖某某信访案件无理认定报告;肇东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治安拘留卷宗;

2、被告人肖某某供述与辩解;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记载被告人肖某某供述的录音U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信访事项已终结、被认定为无理访及被治安处罚后,仍到天安门地区、中南海等非信访接待场所非法上访,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晓霞

  2020年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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