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826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开始,被告人肖某某为非法牟利,将身份证提供给上家注册了14家公司,并在上家的指使下去到广州市花都区、天河区等地的银行网点开设相应的对公账户,以每套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上家,共获利7000元。经核查,有以下电信诈骗案的被骗款项转入被告人肖某某名下银行卡:
1、2019年4月10日被害人宋某某被电信诈骗案,被诈骗款项中的57985元分二次转入被告人肖某某名下广州**机械有限公司的农业银行对公账号440870010********。
2、2019年4月22日被害人黄某甲被电信诈骗案,被诈骗款项中的136599.46元先后经刘某某、黄某乙、姜某某的账户,后通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分三次转入被告人肖某某名下广州**机械有限公司的农业银行对公账号440870010********。
3、2019年5月16日,被害人孙某某被电信诈骗案,被诈骗款项中的4356400元分二次转入被告人肖某某名下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银行对公账号36021856091********。
综上,3名被害人被诈骗款项中,共有4550984.46元分别转账到被告人肖某某的工商银行及农业银行卡内。
2020年5月26日10时许,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巷**号**房抓获被告人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资料、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 梅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5.涉案款物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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