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肖某某开设赌场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绰号**,男性,19******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民身份号码36252219******601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城县龙湖镇,住南城县建昌镇花楼下村2014年7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4年8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至10月初,王**(已判刑)在南城县建昌镇维也纳酒店1009和1209房间、建昌镇登高名门小区一居民家中、建昌镇万年桥聚星塔对面的一坟山上、金山口工业园区万年新村一居民家中等地开设赌场,多次组织官**、李**、彭**等一、二十多人利用20张麻将以“滚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雇请吴*(己判刑)在赌场收取红钱,非法获利人民币二万余元。被告人肖**明知王**开设赌场,仍为赌场提供资金帮助,从中非法获利2400余元。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肖**主动到南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官**、吴**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王**、吴*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肖**的供述和辩解;5.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还为赌场提供资金帮助,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胜亮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肖**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