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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肖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某某(小名肖某甲),女,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庆元县**街道****号,现住地:浙江省庆元县**街道**新村******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通过手机“丽水茶苑”APP开设“茶馆”,组织多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共消耗房卡16万余张,其通过收取房卡费的方式抽头渔利累计达人民币32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户籍资料等;

2.证人叶某甲、叶某乙、毛某某、俞某某、叶某丙、吴某甲、叶某丁、周某甲、沈某某、陈某某、叶某戊、吴某乙、吴某丙、宋某某、吴某丁、周某、姚某某、练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搜查笔录等;

5.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开设“茶馆”供多人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人民币32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妫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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